第一批申报时间:2025年3月18日—4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5月16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5年5月19日—6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7月16日12:00前。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5年7月17日—8月31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12:00前。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5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5年3月18日—4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5月16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5年5月19日—6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7月16日12:00前。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5年7月17日—8月31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12:00前。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可申报高企认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异地搬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第一、二批更名提交资料时间分别截至2025年3月30日、6月30日,具体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所报批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递交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线)。
(三)区县初审。区县科技部门要及时受理申报资料,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做初审。必要时,可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受理申报资料的区县科技部门将推荐函(附件3)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及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二楼),同时将推荐函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组织评审。受理资料后,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评方式来进行评审。
(五)实地抽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可按照特殊的比例筛选抽查企业名单,实施现场核查。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全文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学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本年度申报中,前述7、8、9项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4年度。
1.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请与所在地科技部门联系(附件5),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3.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是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
5.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后,可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内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有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1.企业所在区县科技部门要与财政、税务、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2.区县科技部门要充分的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多种手段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面向科技公司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政策和信息。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高企资格复核机制,对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高企认定办公室组织并且开展复核,并由区县科技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对于发现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企业,要及时向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由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按程序取消高企资格。
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1.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上的水准、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
2.企业应诚信申报,切实扛起第一申报责任人职责,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上传了合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的企业,即视为对提交的材料做出了诚实守信承诺声明。
3.严禁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被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有关部门将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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